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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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75號

原告 楊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源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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