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三、本院因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