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將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房屋出租與相對人,因相對人已逾二期以上未繳納租金,聲請人乃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繳納,惟因相對人已離開其現居地,現行方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上開狀述各節與其提出之證據資料相符,堪認聲請人確實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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