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九六號刑事裁定、台灣高雄看守所
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二月十五日高所坤戒勒字第四四○號函等在卷可稽,被告罪
證明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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