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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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4年04月28日起至101年04月28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二)詎料債務人自98年9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