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廖翔被告 廖振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