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吉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羅吉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上字第196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2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