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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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桑治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桑治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桑治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2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16日以
106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