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三四號
聲請人翌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送達代收人任順律師相對人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翌榮企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