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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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適當行車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應注意,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適當行車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追撞告訴人 陳嘉佩 所駕駛之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陳嘉佩受有流產之傷害,因認被告甲○○犯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嘉佩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