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放火燒燬建物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三一四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