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四一八七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