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 盧永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黃添全 │92年9月17日│25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