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867號債權人乙○○代理人丁○○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票號0000000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票號0000000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利息、票號0000000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票號000000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本件票號000000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本件票號000000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本件票號000000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