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平瀨智樹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文智 律師
王瑋 律師相對人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平瀨智樹為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智樹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所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相對人107年度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帳冊保管同意書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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