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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