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家)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9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7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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