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33號,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審於98年3月20日宣判,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8年4月13日提起上訴時,自應依上揭規定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惟上訴人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具體理由,雖經原審函請補正,未據補正,經本院傳喚於98年7月16日行準備程序,仍未到庭,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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