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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