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8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錦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貳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