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張語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準備
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