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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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廖欽城 黃對 之承受.
林廖秋梅 黃對之 承. 廖秋香 黃對之承受. 廖婉娟 黃對之承受. 廖婉亭 黃對之承受.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香君 原告 林俊豪 (黃對之承受訴訟人)
林佩雯 (黃對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屏 (黃對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子 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欽城、林廖秋梅、廖秋香、林俊豪、林佩雯、林惠屏、廖婉娟、廖婉亭為原告黃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對於民國90年10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廖欽城、林廖秋梅、廖秋香、林俊豪、林佩雯、林惠屏為原告黃對之繼承人;原告 廖欽忠 於原告黃對死亡後原應承受其訴訟,惟於98年4月29日死亡,廖婉娟、廖婉亭則為原告廖欽忠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壽枝 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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