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止組織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法字第3號聲請人 林義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義守大學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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