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代理人 孟金龍 債務人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應將附表編號三之處分方式由「終止契約,並領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更正為「終止契約,並領回解約金」。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清算事件之管理人,終止債務人於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號PL00000000號保單,並領回保單價值準備金,上開裁定於99年9月5日確定,管理人即依裁定所示終止上開保險契約,惟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上開保險契約雖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經解約,即無保單價值解約金得解繳,所得解繳者應為解約金等語,求99雄清算子字第13號通知在卷可稽,其聲請為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