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0一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各節,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本件上訴人上網刊登之「有錢有閒找優的妳」,自文義即足認其有出錢引誘、暗示女子與其為性交易之意思,屬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其刊登該訊息之「UT-Home網路」之「中部人聊天室」網站,並未設有任何管制、篩選上網聊天者身分、資格之機制,即不須申請使用特定之帳號、密碼,只須隨意登入一個不跟他人重複的暱稱,即可進入該公開網站聊天室與不特定人聊天,縱網頁上有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進入之警語,但該網站經營者,既無法確認上網瀏覽或進行交談者之身分是否均已成年,亦未建構任何會員制模式而管制加入會員者之年齡,顯見該網站無藉由數位憑證與個人身分資料結合,以禁止或防止兒童或少年以任意進出該網站而接收或取得以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等功能,足徵該「中部人聊天室」確屬供含兒童及少年在內之不特定人上網聊天之網站。原判決因認上訴人所為,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已於理由內詳予說明,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仍執前詞,稱其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傳播之訊息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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