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22號上訴人丙○○(改名為 魏慶輝 )
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332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亦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