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凌晨三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前,以其所有之鑰匙一支,竊取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復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旁,竊得乙○○所有之鐵製圓椅子一百四十一個。嗣於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害人甲○○、乙○○於警詢之指述。
㈡、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份、照片五張、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一份。
㈢、扣案之鑰匙一支。
㈣、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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