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4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後刑期)│(已減刑後刑期)│├───────┼─────────┼─────────┼─────────┤│犯罪日期│96年5月3日│96年2月9日│96年4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2400號│46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059│96年度審訴字第7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21日│96年8月13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059│96年度審訴字第7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號││判決├───┼─────────┼─────────┼─────────┤││確定│96年9月17日│96年12月3日│97年1月28日│││日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96年度執字第11│察署96年度執字第14│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378號│195號│63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日│96年7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44號│46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2│96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2│96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8日│97年1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63號│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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