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智翔
何禮史 何惠慈 何智嵐 沈秀苑 被告 丁坤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顏世翠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