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