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𠮓戈~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