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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