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世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務必到庭,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匯款單及醫療費收據原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 保險 字第 4 號裁定(90.08.30)[和解]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 保險 字第 4 號裁定(91.07.10)[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