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零肆仟壹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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