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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