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第一五三九號、第三四二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第一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連續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機車鑰匙叁支及未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丁○○曾有多次竊盜、傷害等犯罪前科,其中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號所示時、地單獨一人;於如附表所示編號四所示時、地,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 陳進興 」成年男子;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七所示時、地,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 阿鬧 」成年男子;以如附表所示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及花蓮分局、新城分局、吉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戊○○、丙○○、己○○、辛○○、庚○○、證人即台灣電力公司倉儲員乙○○、舊貨業者 林義能 、被告友人 田玉甄 所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領據六份、照片二十一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三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附卷及機車鑰匙三支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竊盜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經本院依職權送國軍花蓮總醫院鑑定結果,其目前並無明顯精神障礙或疾患,此有國軍花蓮總醫院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十) 濟德 四字第○一一一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存卷可按,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丁○○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七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四之犯行,與共犯綽號「陳進興」成年男子間;就如附表編號七之犯行,與共犯綽號「阿鬧」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各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重罪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論處。另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犯行提起公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第查,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與執行紀錄,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其於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紀錄,素行不良,雖年富力壯,卻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賺取財富,竟多次以竊盜方式冀圖不勞而獲,並審酌其犯罪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多寡,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未扣案之鑰匙一支,因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連同扣案機車鑰匙三支,均係被告丁○○所有,已據其供承在卷,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犯罪地點(花蓮縣)犯罪行為
一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花蓮市○○○街台汽以自備鑰匙單獨竊取車號
晚上十一時許客運前IK─六四二九號自小客
車(甲○○所有)其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林添財駕駛前揭竊得之自小客車途經花蓮市○○街、國盛二街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鑰匙一支。
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花蓮市○○○路二二四以自備鑰匙單獨竊取車號
日凌晨二時許號前HCU─五五八號機車
(戊○○所有)旋於翌(二十五)日凌晨二時許,丁○○騎乘甫竊得之上開機車,途經花蓮
市○○路與大同路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鑰匙一支。
三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花蓮市國裕里三鄰富裕以自備鑰匙單獨竊取車號
晚間九時許一街六五號前HCG─四七六號機車
(丙○○所有)
四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上午新城鄉北埔村大漢美食夥同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九時許廣場之綽號「陳進興」成年男
子共同徒手竊取飲料(柯淑美所有,計有舒跑六罐、莎莎亞牛奶三罐、國農牛奶一罐、飛燕煉奶一罐、可果美蕃茄汁五罐、維大力汽水一罐、黑松沙士
三罐、仙草蜜二罐、維士比三瓶、皮蛋十顆、台灣啤酒七瓶、蘋果一顆)經鄰人發覺即時報警,而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查獲,並查悉丁○○所騎乘之HCG─四七六號機車係失竊之贓車。
五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下花蓮市○○街○○巷十以自備鑰匙單獨竊取車號
午四時許一號前RGG─九四三號機車
(辛○○所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林添財騎乘右揭機車,途經花蓮市○○○路與國聯五路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機車鎖)一支。
六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鄉○○村○○○街單獨徒手竊取腳踏車一輛
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十五巷三十號前(庚○○所有)
嗣經庚○○發現並在後追趕,而於同日晚上十時四十分許,○○○鄉○○村○○路二段八二號前為巡警協同逮捕。
七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凌晨花蓮市○○路○○號台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綽號
二時許電花蓮區營業處配電中「阿鬧」成年男子,共同
心置物場踰越圍牆,竊取廢塑膠皮
電線及廢銅線各三綑。得手後旋將之售予不知情之舊貨業者林義能,販賣所得共計二千七百元,均由丁○○與「阿鬧」共同花用殆盡。
嗣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凌晨四時五十分許,在花蓮市○○路因行跡可疑為警盤詢而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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