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三六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三十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一紙附於警卷可稽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