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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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啟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啟超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惟鐵窗處旋為在家 黃衛民 發現」補充為「惟在鐵窗內旋為黃衛民發現」。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中所述
大致相符」補充為「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述大致相符」。
㈢證據補充「現場照片9張、監視錄影畫面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1份」。
二、應適用法條㈠核被告洪啟超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稱為尋找食物,不思尊重告訴人黃衛民之住居安寧,無故侵入告訴人住所,危害告訴人之空間自主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住宅時間之長短,又前有多次侵入住宅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另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待業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231號被告洪啟超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啟超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111年6月22日0時20分許,翻越黃衛民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住所之鐵窗,擅自侵入黃衛民之住宅,惟鐵窗處旋為在家黃衛民發現,喝令離去,洪啟超遂聽命原路退離。
二、案經黃衛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啟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衛民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現場照片12張、告訴人拍攝被告退出鐵窗之手機照片1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人另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惟按竊盜行為之著手,原則上應以行為人是否已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為認定之基準,倘行為人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僅為此項要件行為前之準備行動,則應屬不罰之預備竊盜行為,尚難以竊盜罪或竊盜未遂罪之刑責相繩,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依被告及告訴人所述,被告翻越鐵窗入內之始,即遭告訴人發覺並依喝令離開,尚不及翻動或物色財物,其行為顯未臻竊盜著手之程度,然因被告此部分所涉,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應屬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檢察官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