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原告 郭秀芬
郭秀玲 郭惠津 郭怡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 郭東益
高于喬
高武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2,384元,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及被告郭東益、高于喬應連帶返還30,116,523元,其中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核定總計為76,334,578元(各筆不動產價額及總計均詳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6,451,101元(計算式:76,334,578元+30,116,523元=106,451,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7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72,384元,尚應繳納369,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補繳369,3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游立綸附表:
附表:
編號種類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82全部11,234,000)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1215分之112,118,557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41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46,696元,計算式:82.61㎡×146,696元/㎡=12,118,557元】3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82.61全部4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52.532分之1共計16,712,181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50年、47年一、二層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60,714元、129811元,計算式:(55.5㎡×160,714元/㎡=8,919,627元)+(60.03㎡×129,811元/㎡=7,792,554元)=16,712,181元】5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31.742分之16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一層40.41,騎樓15.09,共計55.5。全部7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二層55.5,陽臺4.56,共計60.03。全部8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733分之18,799,988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48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34,228元。計算式:65.56㎡×134,228元/㎡=8,799,988元】9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二層60.26,陽臺5.3,共計65.56。全部10土地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88.33全部11,103,302元(參考鄰近透天厝屋齡為4年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27,334元。計算式:193.66㎡×57,334元/㎡=11,103,302元】11建物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門牌: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193.66全部1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224分之116,366,550元(參考鄰近公寓屋齡為50年樓層一樓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平方公尺為146,696元。計算式:88.8㎡×184,308元/㎡=16,366,550元】13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88.8全部總計76,334,578元說明:1.上開土地(編號1)之價額,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計算標準。2.上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編號2至13)之價額,以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詢資料為估算標準,並以鄰近地區每平方公尺最近一年6個月交易價格為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