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張洛洋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於民國45年9月22日報經核備成立,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0月23日召開第20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第23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20屆第3次董事會議錄、組織暨捐助章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3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係規定該財團法人之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22條部分,均僅係文字用語及標點符號之酌調,並未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此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即可,尚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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