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裕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貳個,驗餘淨重零點參玖貳公克、貳點肆玖陸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裕惟經警查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晚間10時許,在○○市○市區○○街000號O樓之O居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60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毀,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均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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