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黃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林柏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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