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黃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林柏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