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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