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吳永安
被 告 陳秀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陳秀華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二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