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元祺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始終
未能確定請求之金價額,致無從核定,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確定請求之
金價額,並依規定成數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