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5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李水忠
被   告  陳亦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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