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721號
原 告 康誠 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被 告 杜秋雄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委託契約書第10條:「本契約如涉訴訟
,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
原告提出之委託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