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保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連富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7,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