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588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

陳勳蓉

被告 聞才貽聞慧珍

監護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70元,及其中新臺幣79,654元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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