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IVX6Q6L14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恐│有五││台│等│臺│7│││││││期月││中│3│中│上2│││││││徒│3│地│偵1│高│5││同│上│││嚇│刑││檢│5│分│易1│││││││││署│0│院│││││││││││2│││││││├──┼──┼────┼──┼─────┼─┼───┼────┼─┼───┼────┤│傷│有四││台│等│臺│2│││││││期月││中│3│中│上7││││││害│徒│9│地│偵1│高│5││同│上││││刑││檢│5│分│易1│││││││││署│0│院│││││││││││2│││││││├──┼──┼────┼──┼─────┼─┼───┼────┼─┼───┼────┤│恐│有三││台│3│臺│3││││││嚇│期年││中│8│中│上1││││││取│徒六│9│地│偵3│高│1│27│同│上│27││財│刑月││檢│5│分│訴1│││││││││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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